在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权属于由父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由法院裁定。”因此,变更抚养权是否具备条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变更抚养权需要有实质性变化。这个“实质性变化”是指原有的抚养环境已经无法满足孩子的成长需要。比如变更前抚养父母常常忽略孩子的学习,孩子在学习方面出现了很大的落后或者退步;或者原来的抚养父母是个酗酒者或虐待孩子的人,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这些情况都可以成为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其次,变更抚养权需要有必要性。这个“必要性”是指变更抚养权是孩子最佳利益的需要。孩子的权益、需要和发展都是当然应该优先考虑的因素。如果变更抚养权会对孩子的发展更有好处,同时也不会给孩子的生活带来不稳定、不良的影响,那么,变更抚养权的需要性就是成立的。
最后,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合法性。这个“合法性”是指变更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孩子的原抚养者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抚养能力,“新”抚养者必须得到监护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申请变更抚养权的当事人必须是孩子的生父母、现抚养者或监护人等身份,以确保孩子的更换抚养权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变更抚养权具备条件,需要有实质性变化、必要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的考虑。只有在这些条件的共同作用下,变更抚养权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