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共财物挪作私用,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更是破坏了社会公信力,离心离德、恶意滥用职权等问题,很难仅仅用一两句话来描述其错综复杂的性质与影响。
由于挪用公款罪具有很高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判决时一般会给予严厉的惩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于挪用公款罪认识误区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判决存在一定的不公,下面就是详细的分析:
1. 罪责认定的误区
在挪用公款罪中,罪责认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使用公共财务资料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证据的不充分或完备,或者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罪责无法清晰地得到认定,从而使判决存在不公。
2. 刑期量刑的误区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刑期量刑,一般情况下,是要考虑到某些情形,诸如被挪用资金的数额、挪用资金的用途、挪用资金给国家和群众带来的损失等。但是在实践中,为了表现自己狠辣,甚至是泄私愤等因素,有时候刑期的量刑相对较重,而没有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考量。
3. 制裁方式的误区
在挪用公款罪的制裁方式上,普遍采用的是罚金等不同的方式。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一些所谓的权力、利益的干扰,有时候还是会对挪用公款的犯罪人采取类似于拘留、监禁等严厉的制裁方式,从而导致问题的扩大化。
总之,要避免对挪用公款罪有误解,就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认定罪行并给出量刑,尽量避免因为各种因素而导致判决上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