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所掌管的国家或单位的公共财产,私自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违反了用公款的法定程序和用途,造成国家或单位不法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挪用公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利益,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被视为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涉及到一系列的罪名和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挪用公款可以被追究四项罪名,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渎职罪。
其中,挪用公款罪作为其中的一项罪名,是与贪污罪紧密相关的罪名。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范围较广,涵盖了一系列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例如单位负责人,公职人员,公务员等等,只要这些人员挪用了公款,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挪用公款罪也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罪名和刑事责任都极为严厉。在执法工作中,应严格依法打击挪用公款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切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