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贪污罪的范畴。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备管理公共财产职务的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利益,导致大量的财产损失,损害了公民的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能挪用公款的两个人的问题并不存在,行为是错误的,无论是为个人还是为多人。
首先,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为多人,都构成了犯罪行为。挪用公款扰乱了国家财经秩序,不仅造成了物质资产的损失,还会破坏政府信用,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不论作为个人还是群体,挪用公款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其次,贪污罪行为的性质是不能为个人或者为两个人来考虑的。贪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履行职务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私分或者非法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其性质是严重损害国家及公众权益的犯罪行为。贪污罪行为的构成与实施方式与惊天罪及其他种类的违法行为是类似的,并且其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不能同其他一些违法行为接受同样的处理。
最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重,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廉政,防止挪用公款的行为的发生。对于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严处理,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的利益。在处理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中,要坚持法治原则,加大打击力度,防止贪污的蔓延。同时,还应该在制度建设方面加强工作,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防止挪用公款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