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手续中必须的一项文件,它规定了离婚双方的财产、抚养子女、探望子女等方面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可以由离婚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并签订,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书生效后签订。在民政局写离婚协议是不行的。
民政局是国家机关,主要负责管理婚姻登记、颁发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相关的事务。但是,它并没有权利参与离婚双方的协商和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协议需要由离婚双方自行起草,协商和达成,并签订。如果需要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书生效后也需要由离婚双方签署协议。
离婚协议的签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由离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意见一致;
2. 离婚协议应合法有效,符合法定规定;
3. 离婚协议应明确具体、可行可操作,具有连带性和实施性。
如果离婚协议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探视等问题,应当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受影响。同时,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离婚双方应当对财产进行清产核资,以避免一方隐瞒财产和财务状况的情况发生。
总之,离婚协议是离婚手续中必要的一环,离婚双方应当认真协商、合理分配,确保离婚过程达到和平协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离婚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应由离婚双方自行完成,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保证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