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有抚养权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可以存在的,但这是一个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特殊情况。
首先,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行监护。但是,如果父母因为疾病、缺失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人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可能会委托给孙子的父母来承担这个职责。
其次,如果孙子的父母已经去世,而孙子本身又没有其他亲属可以扶养他,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判决其他近亲属或者非亲属承担抚养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法院判决孙子的奶奶或者姑姑等亲属承担抚养职责,或者判决非亲属承担抚养职责,如孤儿院或者其他机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因为在我国的法律和传统文化中,孙子往往是由祖辈来扶养和照顾的,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往往更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亲属,特别是近亲属。因此,如果孙子的生父、母在世并且有能力照顾孙子,那么他们往往会被视为最适合承担抚养职责的人。
总之,孙子有抚养权的情况虽然存在,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在日常生活中互相尊重、关爱和扶持,尽可能避免出现需要法院介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