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所涉及的金额越大,判刑也就越长。通常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判刑都是由判决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裁定,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形,审判机关会采用不同的刑事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挪用公款37万元的案件,一般来说,如果只是单纯的挪用,判刑可能是不算太长的。但如果情节严重,比如说有多次挪用,或挪用的对象是财政资金等更为严重的情况,那么刑期就会相应延长。一般来说,挪用公款37万的刑事责任最长有二十年刑期之多,但最终的判决仍要根据具体罪行情节和个人情况做出裁决。
此外,在判决时,还需要根据挪用公款者是否主动认罪、交出全部财产、积极赔偿损失等因素作出相应的量刑决定。如果挪用者在案发后能够真诚认罪,并积极主动赔偿,那么判刑的时间也会相应减轻。相反,如果挪用者不仅不认罪,而且拖延时间,那么被判更长的刑期也就不可避免。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犯罪行为,对于挪用者来说,处理方式只有两种:一是自动投案自首、认罪悔过,二是接受司法追究,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论挪用公款的情节轻重如何,最终的判决都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绝不要冒险挪用公款,以免招致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