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性质严重,侵犯公共财产,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其行为的性质造成的严重后果,刑法规定其刑罚相应较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刑罚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的:
1. 挪用公款数额的多少: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依照挪用数额的大小在不同程度上裁量刑罚。一般而言,挪用公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2. 是否退赔: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退赔挪用的公款,可以适当减轻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其认识错误并愿意补偿,因此可以减轻刑罚,但是如果退赔不足以达到挽回损失的目的,则不会被视为有效处遇手段。
3. 情节的严重程度: 判定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轻重,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在其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恶意和行为的严重程度。比如有的嫌疑人明知所挪用的公款系用于重大的社会事业建设,仍以个人的利益为重,将公款挪作他用,破坏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此类的恶意行为,判定其刑罚也应有相应的增加。
总体而言,挪用公款罪的刑罚由其挪用的数额、退赔情况、行为背后的动机等多种因素综合而得。但是无论如何,其判罚的质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判刑的严厉过于偏离罪行本身所形成的严重性质而造成不必要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