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采取强制拆除手段后为被拆迁人提供的住房补偿措施,属于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不会在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同时,国道拆迁安置房在产权上也有所不同,没有“房产证”的说法。
国道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按规定标准建设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国道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投资建设,使用权由被拆迁人占用,但并不属于拆迁人所拥有。因此,没有个人产权证,不能买卖、继承、抵押和转移。
拆迁安置房在权属上属于和政府相关的权利,被拆迁人只能取得使用权和居住权。这些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是由政府提供的,包括建房、维修、管理、收费等,也就是说这些房屋是政府提供的公房。在拆迁安置房使用权的层面上,拆迁人应该享有一定的权益,如使用年限的保障等。
由此可见,国道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拆迁安置房是国家为了补偿被拆迁人而提供的住房补偿措施,并不属于被拆迁人的财产,只能享有使用权和居住权。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是政府会建立档案记录拆迁安置房使用情况和居民信息,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也方便在以后的拆迁规划和管理中进行调整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