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抚养孩子的权利主要由父亲来决定,母亲则通常是被动接受安排。在中国古代,阶级制度的影响下,贵族家庭的孩子由私人家庭管教,而下层百姓的孩子则由公共机构托养。后来,随着时代的变迁,妇女地位的提高,抚养权逐渐被女性所主张和争取。
在汉代,夫妻离婚时,如无争议,孩子归母亲抚养;如有争议,由官府对夫妻情况进行调查判决抚养权归属。唐宋时期,离婚后孩子归父亲抚养的情况增多,而后又有规定妇女离婚后可以自主抚养子女,但必须获得丈夫或官府的同意。
在近代,西方列强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巨大冲击,使得中国的抚养制度发生了很大转变,妇女的抚养权获得更多的保障和尊重。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的发展,妇女获得了更多地权利,抚养权也逐渐变得更加公正、平等和合理。
总的来说,古代的抚养权主要是由父亲来决定,母亲的地位相对较低。随着时代的变革,妇女地位的提高以及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抚养权也得到了公正、平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