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撤回离婚协议,但未办理民政部门注销登记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已办理民政部门注销登记的,可以自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复婚登记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通知原登记机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撤销离婚协议:
(1)未办理民政部门注销登记的情况: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想要撤销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时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已办理民政部门注销登记的情况: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在离婚后三个月内,申请民政部门进行复婚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将通知原登记机关,从而完成复婚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夫妻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效力不成立。如离婚协议已经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则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手续进行复婚。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主张离婚协议无效,但要通过诉讼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