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城市管理者的城管,并没有法律权力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离婚协议的调解。离婚协议属于个人私事范畴,在法律上,只有司法机关及专业律师可以参与相关的调解工作。
首先,城管是城市管理者,其职责主要是维护城市的秩序和环境,保护公共利益。他们的工作范围通常局限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领域,离婚协议的调解显然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
其次,在我国法律上,只有司法机关才能介入离婚纠纷的调解工作。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及相关司法机构,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权威的调解权利。如果需要调解离婚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或是向司法机关申请进行调解。
另外,离婚协议是由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性文件,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城管并没有法律权利对其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城管并没有权利参与离婚协议的调解工作。对于离婚协议的处理,当事人应该自行协商或寻求法律机构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