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离婚协议于1810年4月15日签订。协议由法国帝国大臣夏尔·梅特涅代表拿破仑签署,协议的另一方是奥地利的皇室贵族玛丽-路易丝。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自愿离婚,该决定是经双方无压力和无须裁判官的判定所做出的。
2.玛丽-路易丝解除其作为法国皇后的所有权利、头衔和职责。得到的称号只能是“退位的皇后”。
3.玛丽-路易丝可以自由地住在任何一个欧洲国家,并且可以带走所有个人财产和家具。
4.拿破仑会支付一定的财政补偿,而且会确保玛丽-路易丝得到她应得的财产、珠宝和其他值得称道的资产。
5.不再发生矛盾,并相互保证对方不会干扰彼此的家庭和私生活。对方一旦疏忽此项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会对其进行处罚。
6.协议必须在双方签署之后立即生效,同时双方声明将保守协议内容的保密性,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外泄露。
总之,这份协议清楚、简洁、没有含糊,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双方都没有任何损失。这份协议也在历史上被视为中欧外交中一件重要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