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抚养权是指法院或有权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依法解除抚养人对被抚养人的抚养权,由他人接管被抚养人的抚养和教育工作的一种制度措施。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剥夺抚养权的基本情况。
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剥夺抚养权:
(一)抚养人疏于抚育被抚养人,或有虐待、遗弃、易俗、施暴等情形。
(二)抚养人患有影响抚育被抚养人的疾病,又情节严重,无法进行治疗。
(三)被抚养人因病、残疾等原因需要长期照护,抚养人不能胜任,又无法向其他亲属或社会公益机构转交。
(四)抚养人出走,下落不明,又长期不予履行抚养义务,经二次以上催告仍不作答复或明显无意改正的。
(五)抚养人无法保障被抚养人的生活、教育和身心健康等基本权益。
在剥夺抚养权程序中,法院会先征求被抚养人的意见,如情况属实,则可以解除抚养人对被抚养人的抚养权。剥夺抚养权的标准是确保被抚养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考虑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核定解除抚养权以后,是否指定其他人对被抚养人予以监护或指定社会公益机构负责抚养教育。
总之,剥夺抚养权不是随意行使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剥夺抚养权。通过剥夺抚养权,试图保障被抚养人的利益和权益,使得被抚养人得到更好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