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对方的称呼应客观、文雅、礼貌。一般的称呼有以下几种:
1. 对方的姓名:协议书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对方的姓名应该是最常用的称呼,表明双方都尊重彼此的姓名,保持客观公正。
2. 对方的伴侣:如果一方在协议中提到了另一方的新伴侣,可以称呼为“某某先生/女士的伴侣”。
3. 对方的配偶:如果双方已经离婚,可以称呼为“某某先生/女士的前妻/前夫”。
4. 对方的同居伴侣:如果双方没有正式离婚,但已分居并已经有了新的同居伴侣,可以称呼为“某某先生/女士的同居伴侣”。
无论是哪种称呼,都应该让对方感到尊重,不带有攻击性和不友善的意味。同时,再次提醒双方在协议书中应慎重考虑,避免言过其实,引起更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