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并不是简单地在法律条文中规定谁就要谁抚养。在生育双方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抚养权的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孩子的利益应该是最优先考虑的因素,包括孩子的生活、学习、情感和健康等各方面。通常情况下,父母双方都应当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但是如果一方无法履行抚养责任,或者照顾孩子的能力不如另一方,则需要将抚养权判给拥有更好抚养能力的一方。
其次,抚养权的判定还需要考虑到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工作情况。如果一方由于工作原因无法经常照顾孩子,或者孩子需要接受特殊的医疗、教育或生活保障,那么对方具备更好的照顾条件,则需要将抚养责任判给所具备更好条件的一方。
再次,孩子的意愿也应当在决定抚养权时被考虑。尽管未成年孩子在法律上不能独立行使权利,但是考虑到其长期生活在其中,孩子的意愿应该得到尊重。显然,这只适用于年龄较大,具备明确意愿的孩子,而对于较小的孩子,可能需要借助专家鉴定其对不同父母的情感依附与保护关系。
综上所述,抚养权的判定并不是单纯依据双方生育关系,也不是简单地判定抚养能力更强的一方,而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并最终达成维护孩子最大利益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