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
裁判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案件编号:(2022)哈市民初88号
原告:李某(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合议庭:审判员 张某、人民陪审员 田某、庭审员 刘某
一、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决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原告提出以下理由:
二、审理经过和事实认定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和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庭审,应诉。
原告李某提供了诉讼请求所需的证据,包括结婚证、身份证、协议离婚协议书等,证实双方确已结为夫妻,但由于感情已无法维系,决定协议离婚。被告王某同意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
三、裁判结果及理由
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裁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二、离婚夫妻财产各自占有,双方均放弃离婚后对方的财产权及财产请求权。
三、本案宣告终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50%。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判决人:审判员 张某
人民陪审员:田某
庭审员:刘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未提起上诉的,本裁定即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