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中,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得再婚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这样的限制是否有效?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离婚双方自由选择是否再婚,任何因素不得影响其再婚自由。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不得再婚”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书中规定了“不得再婚”,这一条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但是,如果离婚双方在协商离婚协议书时,一方提出“不得再婚”的要求并经过另一方同意并签署了该协议,这样的限制就可被视为是一种民事自愿约束。但对于合法的第三方,如民政部门、法院等来说,这样的限制并无法强制执行。
同时,如果双方约定“不得再婚”并写入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一旦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审批并在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后,在遵守协议书的情况下,该协议书限制再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如果想要解除限制,则必须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书并提交民政部门审批、法院确认。
总之,离婚协议书中不得包含禁止再婚的限制,但如果权利人自愿要求约定不得再婚的限制,可以约定为民事自愿约束,但对于第三方来说并无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