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财产分割
一、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应当共同享有,原则上应当平分。
(二)两人婚前财产,除经过共同努力增值的部分外,应当按照各自的婚前财产原则归属。
(三)债务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如属于共同债务,也应当一起清偿。
(四)不动产的归属,应当以登记在谁的名下为准,如登记在两人名下则以平分为原则。
(五)共同财产的评估应当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以真实估值为准。
二、分割财产具体协议
(一) 两人拥有的车辆,应当平分。属于个人名下的车辆不在分割范围内。
(二)两人共同持有的房产,在评估后平分。如两人各自拥有房产,则各自保留名下的房产。
(三)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应当进行公平的评估后平分。
(四)两人各自的存款、借贷等个人金融行为,由各自承担责任。
(五)两人的债务,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如属于共同债务,应当一起清偿。
(六)两人共同经营的企业或个人事业,应当进行公正的评估后,根据各自的投入、出资、劳动力等进行合理分配。
(七)两人共同拥有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应当进行公平的评估后平分。
三、补充条款
(一)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合同效力,如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向相关机构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协议中未涉及的分割财产事项,由两人协商决定。
(三)本协议成立后如发现有新财产,按照本协议原则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