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抚养是指离婚双方父母分别抚养子女,每隔一定时间(例如一周一次)交换抚养的责任。通常,法律规定孩子最终需归属于一个抚养人,由此,轮流抚养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它主要基于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协议期限。
在美国,轮流抚养通常应用于年龄较大的孩子,因为年龄较大的孩子已经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但在未成年孩子的情况下,轮流抚养必须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包括家庭责任、学校安排、亲属关系等。
在中国,轮流抚养通常适用于较小的孩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三岁以下的孩子,父母可以约定或者由法院判决,由一方或双方抚养;三岁以上未满十六岁的孩子,父母有一方要求,由法院判决或者父母协议,实行分时抚养。因此,在实践中,轮流抚养在中国适用于三岁以上、未满十六岁的孩子。
总的来说,轮流抚养权最终应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制定期限应由离婚双方自行协商或由法院判决,以确保孩子能够获得稳定、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