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发布了《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海南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使用、流转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宅基地划定标准
《办法》规定,宅基地应当位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村庄集中居住区域,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不应当超过村庄集中居住区域的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对于已经批准的、未超过10%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域之外的宅基地,应当及时迁至居民集中区域。
2.宅基地使用权
《办法》规定,村集体应当根据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定宅基地使用规划,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的合法权利凭证,应当根据使用规划制定并实施。
3.宅基地审批流程
对新建、变更、扩建、上缴、安置宅基地等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程序向行政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议事会报告,经过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后,向上一级镇街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土地登记。
4.宅基地流转
《办法》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出售、转让、转租、赠与等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流转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过村民集体磋商,依法依规申请批准,并将流转地价的30%交纳集体建设用地收益金。流转期限不得超过40年。
总之,海南省通过《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使用、流转等方面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为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