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集体所有制,其权利属性和使用范围都得到了法律规定和保护。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旨在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首先,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拥有宅基地。可以看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不是国家或个人所有。
其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也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宅基地使用权只限于建造居住房屋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如非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宅基地转让、出租、抵押等。这也说明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有限制的,是需要履行一定义务的。
最后,在宅基地上建房所需的费用也是由集体或个人承担的。根据《宅基地法》第十五条规定,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建设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出资,也可以通过集资、融资等方式筹集。这也表明了在宅基地制度下,建房所需的费用是由集体或个人承担的,国家不提供补贴。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是一种集体所有制,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宅基地仅限于建造居住房屋和必要的附属设施的使用,建房所需费用由集体或个人承担,这也保障了农民住房安居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