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过程中需要达成的协议,其中包括离婚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对于一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由于未生育子女或者是现在已经怀孕,但双方对于胎儿的抚养、监护等问题并没有达成协议,那么离婚协议中是否需要写上未出生的胎儿呢?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是从出生时建立的。也就是说,在胎儿尚未出生之前,其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因此离婚协议中并不需要特别写明胎儿的抚养、监护等问题。而且在离婚协议成立之前,胎儿还没有出生,也难以确定胎儿的性别、健康状态等情况,因此对于胎儿的抚养、监护等问题,需要在其出生后再进行协商和确定。
其次,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未出生的胎儿作出了约定,一旦胎儿出生后,如果其中的某些约定与法律相冲突,那么这些约定将会被法律所否定,导致离婚协议产生争议,这将会给双方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不需要特别写明未出生的胎儿的抚养、监护问题,但是离婚双方应该在胎儿出生之后就这个问题进行协商,并就胎儿的抚养、监护、教育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以保证胎儿得到妥善的抚养、成长和发展。同时,在协商过程中,应该坚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尽可能地保护孩子的权益,以避免对孩子的生长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