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挪用公款属于职务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侵占会计核算中明确记载的用途不明或者预算外资金的行为。下面从罪名、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罪名
挪用公款罪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为“挪用公款罪”,规定在第三百一十二条,属于职务犯罪。
二、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公共机构的人员。
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或者职权的职务犯罪,必须是在其职务范围内,即利用职务之便。
3.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钱款必须是公共财物,而不能是其他的财物。
4.数额较大。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数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三、刑罚
挪用公款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较重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属于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总之,总经理挪用公款是一种职务侵占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而挪用公共财物或侵占明确记载用途不明或预算外资金的行为。若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若属于较重情节,则会被最高罚上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被最高罚上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