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离婚协议从法律上来讲是一种既有合同性质又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离婚协议通常是由离婚夫妻自愿协商,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等方面达成共识,并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等形式确认的文件。离婚协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离婚协议是一种双方自愿协商的一致意见,是达成了协议的当事人自主意愿下达成的文件。在一定意义上看,离婚协议类似于民事合同协议,是夫妻之间协商离婚处理事宜、形成的协议文件。既然是协议文件,自然就有合同性质。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也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约定。
其次,离婚协议的合法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自愿约定的结果,所以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的内容一旦签订,就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当事人违反了先前协商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对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婚姻法或其他法律产生冲突,离婚协议依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总之,离婚协议虽然存在合同性质,但更是一种既有民事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当然,为了尽可能地确保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协议制定过程中,双方需要谨慎考虑,确定合理的协议内容,确保离婚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发生纠纷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