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物挪为个人使用、收受贿赂等行为。而所谓的公款,在这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组织所管理的资金,而不是指公共资金的总量。因此,挪用公款14万元,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财物性质上,都可以视为巨额了。
一般而言,在我国刑法中,巨额主要是以数额大小来进行划分的,而没有明确的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经济犯罪行为在社会上引起的影响和损失大小来判断是否构成巨额。而对于挪用公款罪而言,从法律角度上来看,一般数额较小的情况仅会构成一般情形的挪用公款罪。而金额较大的,则有可能构成“数额巨大”的挪用公款罪,严重者更可能升为职务犯罪。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会根据被告人的存心、犯罪手段和后果等因素进行量刑。但如果按照以前的经验来看,单论挪用公款14万元的数量,肯定是巨额的。因此,被判决为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都应该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尤其是那些职务犯罪分子,更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品质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