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代表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其它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授权,超出工作需要,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转移私有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果一名公职人员挪用公款进行个人使用,应该如何予以计算?
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的数额越大,涉及到的违法数量以及影响范围也就越大。因此,挪用公款的数额是评估该行为罪行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少,可能被判以轻罪或者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就会被判以重罪,甚至可能面临刑罚。
其次,应考虑挪用公款所涉及的时间。如果挪用公款已经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那么就表明该行为不是一时冲动所为,而是计划性的犯罪。这样,就增加了犯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如果挪用公款的时间较短,则被判罪的可能会相应减轻。
最后,应该考虑挪用公款的目的。如果挪用公款是为了私人享乐,那么就是一种明显的腐败行为。如果挪用公款是为了救助亲友或者为了自己患病,那么在定罪时就可能会考虑减轻其责任。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挪用公款涉及到的是公共财产,而公共财产受到侵害会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挪用公款的个人使用在法律上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被严厉打击。在判断罪行严重程度的时候,应该着重考虑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和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公正地予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