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首套房指的是一个家庭或个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而对于拆迁安置房是否算作首套房,首先需要了解拆迁安置房的性质。
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了城市规划需要而对民房进行拆迁,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拆迁补偿后给被拆迁的居民提供的临时居所。因此,从房产证上来看,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所有的“集体产权房”,而不是民间的“商品房”;同时,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也并非永久性的私有产权,而是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由被拆迁户使用,但无法进行买卖、抵押等交易操作。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本质上不属于“商品房”,也无法获得永久性的私有产权,因此无法被视为购房者的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在购房时,拆迁安置房也不可被视为“首套房”申请税费优惠等政策。所以,拆迁安置房不算作首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