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以个人利益为重而侵吞公款的违法行为。挪用公款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私自占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将公款挪用为个人或他人所占用,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甚至使用公款进行赌博或其他违反法律的活动。
2.贪污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利用其所管辖的公款交易或办理事务,以个人名义或与他人勾结,进行虚构或变造文件凭证,骗取公款,并私自据为己有。
3.侵占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尽管公款原本应当用于他人或其他项目,但将这笔公款据为己有,或者在办理中套取了一部分资金,以侵他人之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4.滥发津贴、补助。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未能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制发津贴、补助等员工福利,而是将这些福利改为个人所占用。
5.其他行为。其他违反公务员工作规定、挪转公款的行为,如隐瞒、窜改财务账目,私自占用公用车辆,滥发购物卡等。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而且也损害了国家和国民的利益。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保持诚信、廉洁,牢记职责使命,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法规办事,杜绝这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