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被授权使用公款的组织成员,擅自将公款转移或者使用于个人或者他人所享有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务员职责,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也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此,视情况而定,当事人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具体的介绍。
首先,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或者侵占公共财物。挪用公款8000元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应该被认定为贪污罪。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贪污金额在5000元以上而不满50000元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该行为的处罚可能是以拘役形式执行。
另外,挪用公款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是因职务上的需要取用公款,但是没有恰当的程序和手续,将公款占为己有。按照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惩罚力度要依照所侵占金额的数额大小来决定。具体而言,侵占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占金额在5000元以上而不满10000元的,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占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则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一旦发现必须严肃处理。行为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失去职位、工作机会等诸多方面的利益,从而给自己带来长期的不良影响。因此,建议公共财产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应当注意提高自我规范意识,承担带有法律责任的公共职务,保障公共财产的合法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