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进行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挪用公款293万的罪犯,可根据该行为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故应被认定为一起较为严重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明知挪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公款、公物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考虑到该罪犯非法占用公款的数额较大,将其贪污行为视为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会被判处较长的刑期。
针对挪用公款293万的罪犯,需要参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同时进行考虑,同时要考虑该罪犯是否存在主动退赃和积极认罪、悔过表现等因素来进行量刑。由于刑法对于刑期的划分较为灵活,因此故没有具体的固定规定。一般而言,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罪犯的判刑,可能会在6年以上至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要根据其他情况进行相应的裁量。还需注意的是,有可能该罪行被认为是情节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将会因此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