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听证指的是在拆迁安置工作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评价,组织的一种听取当事人意见和建议的程序性公开活动。根据《行政听证条例》的规定,拆迁安置听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听证主体。拆迁安置听证的主体通常是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或者代表团体。拆迁单位要为被拆迁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拆迁政策、安置等方面的细节。被拆迁人或代表团体则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问题。
2.听证时间。拆迁安置听证的时间应当选择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可以有多个时间段设置,以保证每个当事人都有充足的时间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证地点。拆迁安置听证的地点通常在拆迁出让的场所或者当地政府的会议室或大厅。
4.听证内容。拆迁安置听证的内容首先要涉及到拆迁政策的规定和赔偿安置标准的说明。同时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以及拆迁安置方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并且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
5.听证程序。拆迁安置听证程序应当依据《行政听证条例》进行,包括听取声讯、证物、证人证言等。拆迁单位应当充分展示证据,被拆迁人则应当针对证据提出质疑。 在听证结束后,主持听证的人应当录制和记录相关资料,并形成听证报告和处理意见。听证报告应当公开,并且作为拆迁安置中重要的依据。同时,听证委员会对听证的整个程序进行了监督和审查,确保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