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离婚协议是离婚手续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既能对离婚后双方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能反映双方对家庭财产和孩子等问题的协商结果。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上双方是否都需要到场签字有不同看法。
一方面,有人认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都应当到场,这样可以保证双方在各种问题上都有足够的协商和沟通,特别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此外,离婚手续本身就需要双方身份证明,当事人必须到场,否则必然会存在身份验证不通过的风险。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双方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讨论后,其中一方在律师或者公证处签署协议书,并经过对方知晓,并同意该协议,也属于有效的离婚协议签署方式。这种情况下,不能以到不到场为标准来衡量协议的有效性,重要的是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同意和签字。
总之,双方到场签字和不到场签字的方式各有利弊;但在任何情况下,签署协议都应保证双方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不至于出现权益受损的局面。最好的方式是,在正式签署之前,有足够细致的协商过程,在律师、公证员的陪同下完成签署手续,确保协议的合法性以及对双方及子女的一方面利益的保护。这样可以避免争执和损失,而政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