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定职责,为了公共利益而拍卖、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后进行的安置。这种方式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负责赔偿所有相关损失,包括购房款、搬家费、装修费等。另一种就是政府提供拆迁安置房,并要求被征收人自己付出一部分购房款。
那么,拆迁安置房还要交钱合理吗?
在我看来,这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政府提供的拆迁安置房应该是按照市场价值来界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提供了市场价值的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就只需自己付出一部分购房款,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如果政府提供的是低于市场价值的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就不应该再为购房款买单了。
其次,政府提供的拆迁安置房应该是按该地区的房价来界定的。比如,如果政府在北京市提供的安置房价格是5000元/平方米,那么在成都市安置房的价格也不应该超过5000元/平方米。如果政府在带市场波动的情况下限制购房价格,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公平的。
总之,拆迁安置房是否还需要再付一部分购房款,要看政府安置房出售的价格是否合理,而合理的标准应该是市场价格和当地房价。政府和被征收人都应该进行保护,不能只有一个方面得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