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几大变化是指自1982年以来,中国农村宅基地政策出台以来,自然村集体所有权、农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等制度变化。下面将从以下方面介绍农村宅基地几大变化:
一、自然村集体所有权
1982年宪法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写入,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农地改革中,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组织形成不同程度的转变,理论认识产生变化。随着集体企业逐渐退出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后土地流转紧跟着出现,这对既居民又耕种的农村人们来说,不仅意味着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获得解除,还意味着该地的管理权也会被剥夺。从某种程度上,完全依据个人意志地流转本地农村实名制宅基地所产生的土地流转,极有可能冲击夺走与农村生存紧密相关的这些种植、经营和生活区域,也可能采取分割地块和范围的方式,让农民知道自己的地是哪些地,并能获得合法的全名。所以,自然村集体所有权的消亡,也为宅基地政策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二、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
对于农村住宅的形式、规模和数量没有硬性规定,无论新建、改建或拓宽,都可以在现有的宅基地或原集体土地上进行。除此之外,农民可在自然村宅基地范围之内建筑一层或两层住房,每家大小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如今,农民想要建设新的宅基地,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具备土地使用资格和完善的产权。
三、动迁补偿
为了拓展公共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个人需要动迁,政府需要负责补偿。根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个人必须通过使用现行调换等获得动迁补偿。具体机制包括告知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如果农民不接受补偿,可以申请法律程序。动迁后,原有的宅基地不得变更或销毁,对于新的宅基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土地流转
为满足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需要,现在农村宅基地政策允许农民按照市场价格流转宅基地。如果农民需要流转自己的宅基地,必须有胜任的能力并知晓流转后实际使用情况。同时,负责固定资产的地方政府也必须对流转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
总之,农村宅基地政策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集体所有权消失和农民依法享有土地,同时还有动迁补偿和土地流转等方面的改变。这些变化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