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立遗嘱后离婚协议,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它们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因此,这个问题应该分开来看待。
首先,对于遗嘱的有效性,需要符合民法的规定。民法规定,遗嘱应当是主观上自由、客观上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事项、继承人、继承份额和继承条件的遗嘱文件。如果遗嘱符合这些条件,遗嘱就是有效的,且法律效力具备。
其次,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需要满足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离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协议要在离婚登记前履行以下条件:第一,离婚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第二,离婚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分割财产的,应当公正合理;第三,离婚协议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确认签字或者盖章;第四,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子女的利益。
因此,先立遗嘱后离婚协议,无论先后顺序,都有可能是有效的。遗嘱和离婚协议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它们不存在影响彼此效力的情况。有些人可能认为先立遗嘱会影响离婚财产分割,但实际上,如果遗嘱涉及财产继承,离婚后所分割的财产依然属于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并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分割。因此,先立遗嘱后离婚协议是可以同时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