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是指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或旧城改造等项目,在对部分居民的住房进行征收后,提供新的安置房屋或一定金额的安置费用来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居住权益和生活安置的一项措施。而街道安置则是指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为了解决社会困难群体、棚户区或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提供的居住安置服务。两者在目的、实施主体、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拆迁安置是以政府项目为背景下,全国财政资金来支持的行政行为,是由政府实施和负责的;而街道安置则更多是由地方政府在自有资金的基础上实施的,同时也会有社会力量加入,如慈善机构、企业等提供资助。
其次,拆迁安置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项目需要而作出的拆迁行为导致无家可归、散居、租房等揪心尴尬的群体,并向他们提供安置房或安置费;而街道安置的受益人则往往是一些低收入家庭、建筑寿命长久的棚户区居民、老年孤寡者、残疾人和无房户等公共性难题的人群。
最后,拆迁安置和街道安置也在一些标准安排、政策管理和方案实施等方面存在不同, 拆迁安置需要遵循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拆迁管理条例》等,同时设立专门的拆迁安置机构,开放登记注册等服务;而街道安置则需要遵循当地政府或社会团体的管理员工,妥善规划设计,以便为受益人提供可持续的居住保障。
总之,拆迁安置和街道安置都是针对不同人群和目的的互补性福利政策,都应该得到合理的政策补充和细致的安置实施,以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