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前,双方在公证机关或律师的见证下,按照法律规定达成的约定,用于解决离婚后财产分割、抚养子女、探望权等各种问题,并以公证或司法文书形式订立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协议有任何异议,可以在协议达成后的10日内向公证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协议。
撤销离婚协议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 协议签订时出现了强制、欺诈等违法情形。
2. 协议书存在涂改等不当修改情形。
3. 协议内容有不可执行条款。
4. 双方协议后发现协议有明显不公平之处,导致一方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离婚协议在签订后双方都不再有异议,那么就算其中的一方后来想要修改也是不行的。但是,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存在没有履行或无法履行的情况,可以尝试对其进行变更。比如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支付抚养费给另一方,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付款方发现自己经济状况有所下降,难以继续支付,这时如果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协议中的抚养费支付金额。
总之,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该认真履行约定的内容,如果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向公证机关、律师或法院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对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存在不同的看法,可以先咨询律师并及时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