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实际上是属于新业主的财产,也就是说,未经过拆迁的原来房屋的业主不享有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在城市更新、征地拆迁等过程中,为了保证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利不被侵犯,政府会将居民拆迁后安置到新的住房中,这些新房屋的供应是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或由开发商代为建设,然后通过实物或补偿方式交给被拆迁人安置。
由于拆迁安置房屋的建设是由政府出资或委托开发商建设的,因此产权注册在新的业主名下,成为他们合法的产权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不具备对新房屋的产权,只有在向政府申请安置后,可以申请居住权利。当然,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的补偿方式,例如政府或拆迁方赔偿一定的款项或给予其他的权益。
总之,拆迁安置房房产证是新业主的财产,被拆迁的居民只能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获得住宅使用权,而不能享有产权。同时,为了避免拆迁造成的纠纷和争议,政府应该尽量做好合法拆迁和安置工作,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和回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