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拆迁安置房是在铁路项目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买卖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归征收人所有,征收人应当按照补偿标准补偿被征收人。因此,铁路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属于征收人,拆迁安置房是征收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一种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房屋,没有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房屋所有权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拆迁安置房,只有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才能成为合法的产权,并且才能进行买卖。
另外,国家对于铁路拆迁安置房存在限售政策。《国务院关于完善城市房地产市场体系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禁止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进行转让交易”。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规定“禁止因铁路建设改造、土地征收安置等行为而获得的房地产进行交易”。这也就是说,即使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书,根据国家政策,一些铁路拆迁安置房也不允许进行买卖。
综上所述,铁路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但在整体上,铁路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属于征收人,存在限售政策,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拆迁安置房都可以进行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