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指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诉讼行为,它不只涉及到个人的利益,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离婚协议在公益诉讼中并非必要。因为离婚协议是涉及到个人的家庭关系问题,其属于私人领域,不同于公益性质的诉讼。
在公益诉讼之中,法律已经规定了相关的诉讼程序和步骤,此时所有的当事人都只能够被当做私人的参与者,法庭则只考虑案件的公共利益与大众利益以及调解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应该在正式递交公益诉讼之前就已经达成并签订至少30天以上,并应取得专业律师的指导。
当然,如果离婚协议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方面,例如财产分配、民事赔偿等,那么它就应该在公益诉讼过程中被提交,以便相关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此时离婚协议所涉及到的条款必须合法合规,同时取得法院审批后才能够生效。
总的来说,公益诉讼和离婚协议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离婚协议的执行只是属于赔偿的方式之一,并不是任何一种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但如果涉及到公益利益的话,离婚协议也是需要在公益诉讼中一并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