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需要,具有支配、管理、保管公款的职务行为,将公款挪用于个人用途,数额较大的行为。
“较大数额”的法律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个数额至少应当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毕竟,一般来说,行为的性质越严重,涉及的钱数也就越大。
从法律上来说,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罪是以实际挪用金额作为衡量标准,而不是依靠被挪用的公款的总额作为衡量标准。如果公款只有一部分被挪用了,而不是全部挪用,那么被挪用的公款金额即使很少,依然会被认为是挪用公款罪。
总的来说,我们必须明确一点的是,挪用公款罪较大数额的概念是相对的、模糊的,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法律条文来规定具体的数额。所以,每个具体的案件都需要根据其本身的情况来进行定性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