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争取抚养权的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详细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协商,依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确定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往来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或者宣告无效婚姻后,未成年子女由具有抚养能力、条件并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如果由一方单独抚养,应当在抚养协议中约定未成年子女的往来和探视等事项,如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另外,对于女性争取抚养权,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女方孕育的子女可以享有与父母同等的权利。同时,女方在孕期和产期有特殊的需要,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安排抚养任务。
总之,女方争取抚养权的规定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要求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抚养、教育和往来问题,如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处理。同时,女方在孕期和产期有特殊需要,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