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可以执行过户,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拆迁安置房是属于国家或政府出资兴建的,是用于安置因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拆迁的居民的房屋。因此,拆迁安置房产权属于国家或政府所有,并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但是,政府会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在原居住地和拆迁安置房之间进行房屋交换,使拆迁居民可以获得新的住房。
如果居民想要过户拆迁安置房产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拆迁安置房已经全部交房并经过验收合格;
2. 居民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规定交换房屋;
3. 居民已经完成拆迁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4. 居民已经自购拆迁安置房并且产权在居民名下。
同时,过户拆迁安置房产权还需遵守以下程序:
1. 居民需向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2. 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 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将审核结果向政府部门报备;
4. 政府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过户许可证;
5. 居民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安置房属于国家或政府所有,以公益为主导,因此,过户拆迁安置房产权的程序和条件较为严格,需要居民认真阅读拆迁补偿协议,理性选择是否过户产权。同时,公民的购房属于民事行为,过户时还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