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它记录了离婚双方的协议内容。离婚协议书可以在离婚诉讼期间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在离婚诉讼结束前由离婚双方自行起草,并在诉讼结束前提交法院审核。
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离婚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可以在审理过程中由双方共同申请依据离婚协议书判决离婚,因为在法律上,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主协商达成的协议,可以取代法院的判决,成为双方达成的法律协议,可以作为法律文书的证据。
如果离婚诉讼期间双方未达成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可以在离婚诉讼结束前自行起草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离婚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探望、赡养等方面的规定。离婚协议书需要在双方自愿、无误事、不存在影响未成年子女利益等情况下签署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或者存在存在利益压迫、恶意欺诈等情况,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所以,在离婚诉讼期间或之前,离婚协议书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书,可以提前起草并带到法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不是必须的,双方也可以在离婚诉讼期间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由法院判决离婚协议。 无论是自行起草离婚协议书还是等到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协议书都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只有在双方自愿、无误事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离婚协议书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