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中国的离婚协议制度已经开始逐渐建立起来,但是相较于现在来说,还是存在很多的局限性和不完善之处。因此,是否有离婚协议,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需要知道的是,199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是第一部明确规定了离婚协议制度的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前协商制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探望等相关事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离婚协议只是一种民间约定,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内容不合法或违反法律法规,则会被法院视为无效。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离婚协议认知的深入,从1995年开始,一些省份开始出台有关离婚协议的地方性法规,如陕西省、江苏省、山西省等。这些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裁判依据。因此,如果当时所在的地方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则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1994年离婚是否需要离婚协议,需要具体分析当时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当时,离婚协议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确认,因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无论如何,在离婚时制定离婚协议是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