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安置房儿媳不分,这是一个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问题。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儿媳并没有被法律规定为“母亲”的继承人,因此在拆迁安置房的分配中,不能将儿媳列为“子女”进行分配。
虽然在某些地方,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因为某些原因儿媳被认可为“母亲”的继承人,但这只是极少数的情况,并且也需要进行特殊的手续和证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儿媳与儿子一样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配,拆迁安置房也不例外。
这也是法律尊重家庭结构和家庭权利的一种表现。儿媳在家庭中虽然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最终权利还是应该由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所拥有。这也提醒我们,儿媳应该在婚姻中尽职尽责,为家庭共同财产的积累做出贡献,才能在未来分配中获得应有的权利。
当然,对于儿媳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好消息。然而,这也说明了在现代社会中,家庭结构和家庭权利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人们应该更加重视婚姻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