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中的一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判刑的大小通常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挪用的数额是判刑的一个重要因素。20万属于中等数额,一般情况下,可被认定为数量较小的贪污罪,判处1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挪用公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正当也是影响判刑的因素之一。如果挪用公款是为了个人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那么刑罚将会加重。如果对社会有益的公益项目或紧急情况下挪用公款,则可从轻处罚。
再次,犯罪主体的情况也会对判决产生影响。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其行为与职务有关,更应该受到惩罚,同时还会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相反,一般的个体或企业挪用公款,要受到限制或特殊偏重。
最后,法院也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行为表现是否良好。如果被告人有自首和认罪表现,法院可能会给予从宽处理。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所涉及的情况有很多,单凭数额不能综合考虑。南京史强教育科技公司CEO王爱军之前因挪用公款200万元判刑12年,宣判时,王爱军具有自首和认罪表现,且赃款已被追缴,同时也有从轻处罚的上诉书,因此,最终被法院判决入狱8年6个月,并处罚金。这说明,在法官的判决中,不仅要考虑到挪用公款的数额,还要考虑到犯罪主体的情况、认罪态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