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如果有女方不能再婚的条款,这一条款的合法性现在还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自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这意味着,在判决书生效后,夫妻双方便可以自由地再婚。因此,如果离婚协议的条款限制女方再婚是在判决书生效后出现的,那么这一条款应该是不合法的。
其次,如果离婚协议的条款限制女方再婚是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约定的,这种限制是否合法,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且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那么这种限制应该是合法的。例如,女方可能因为家庭原因或个人信仰等原因愿意在离婚后不再结婚,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增加限制再婚的条款可能是出于女方自愿的。
但是,如果离婚协议中的条款限制女方再婚是在男方或其家人或社会压力的影响下达成的,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那么这种限制应该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是平等的,夫妻应该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中设置类似于不能再婚这样的限制,就涉及到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问题。因此,法律并不会承认这样的限制。
总之,离婚协议中女方不能再婚的条款的合法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在夫妻平等的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限制,那么这种条款应该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在男方或其家人或社会压力的影响下达成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那么这种限制就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