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费是指政府在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时,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利益和生活,向其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补偿费用。通常,拆迁安置费的支付是由政府和被拆迁人员签署相关协议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如果被拆迁人员没有按照合法程序收到其拆迁安置费,他们当然可以要求退回拆迁安置费。毕竟,他们没有得到自己合法的权益,这是不正常的。
在许多情况下,被拆迁人员无法收到其应得的拆迁安置费,原因多样,包括政府管理不当、相关部门运作不善等原因。此时,被拆迁人员有权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退回拆迁安置费。
但是,在申请退回拆迁安置费时,被拆迁人员要提供有关证据和证明,以证明其确实未收到拆迁安置费。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拆迁证明、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在确定被拆迁人员确实未收到拆迁安置费的情况下,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尽快退回给被拆迁人员其应得的拆迁安置费。
总之,被拆迁人员如果未收到拆迁安置费,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要求退回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承担责任,并尽快处理退回款项的事宜,保障每个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